《关于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的通告》全文

导语 《关于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的通告》全文如下:

  根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办推出供应2017年第二批面向单位整体租赁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共有9个,总套数为12100套。房源地址、数量、户型、租金标准、物管费标准、生活配套设施等情况详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南(附件1、附件2)。

  市住房保障办将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确定最终供应房源项目及套数。

  二、申请对象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新就业无房职工所在单位(下称用人单位)配租,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后再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分租。

  可申请整体租赁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是指住所地在本市、申请之日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列明的单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高等院校:包括在穗部属、省属、市属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包括在穗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区属科研机构;

  政法部门:包括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

  医疗部门: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服务中心);

  交通部门:包括公交、地铁等企业;

  环卫部门:包括各级环卫单位;

  第二类:第一类以外的的其他法人单位。

  三、申请条件

  纳入整体租赁范围的单位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1],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填写《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附件3)。

  2.用人单位汇总申请,填报《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下称《单位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进行意向申请登记。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起至12月10日(周六、日不受理)。市住房保障办对10月15日前申报意向的单位进行分配后,若有剩余房源,将根据后续申请情况,定期(每月10日前受理的为一批)分配。

  五、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另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六、房源开放日

  为方便用人单位了解房源情况,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在相关房源点现场每月开放2日参观,具体安排如下:

  相关房源点乘车指引详见附件5。

  七、分配要求

  (一)房源点选择原则:1人(1户)1点、1种户型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在全部房源点中选择1个房源点,并在该房源点选择一种意向户型。用人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职工的需求。

  (二)统筹管理

  对于整栋或整层推出供应的房屋,为方便集中管理,原则上同一用房单位的房源集中在同一栋楼或同一楼层。

  八、分配原则

  按照先申请先分配(每月分配一次、分完即止)、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等原则进行分配。

  (一)每月分配时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分配,满足上述单位需求后仍有剩余房源的,面向其他法人单位分配。

  (二)当某房源点的房屋需求大于供应时,按照职住平衡和供需匹配原则分配。一是结合考虑单位所在地就近分配,二是原则上按各单位对各房源点申报的需求套数比例进行分配。如申报需求小于10套的,将根据申请单位意愿调剂分配。

  九、租赁期限

  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十、特别提示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一经发现,将依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分配结果将在分批在市住建委网站公布,并短信通知单位联系人。分配结果公布后,将分批通知获配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配办理入住。

  十一、受理地址

  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3号窗。

  十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不受理。

  十三、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办:83195555

  广州政府服务热线:12345

  附件:

  1. 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

  2. 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南

  3.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4.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5.房源点乘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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