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
导语 广州长护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享受医疗护理待遇又有哪些要求?
(一)保障范围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关系。
(二)享受待遇条件
按照《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的,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不高于60分(含60分)的,可申请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以下简称长护评估)。经长护评估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医疗护理待遇。
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员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
1、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不高于40分(含40分);
2、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不高于60分(含60分)。
(二)参保人员达到第(一)项标准,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医疗护理待遇: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4、经长护评估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护理待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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