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导语 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是什么?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哪些规定?广州本地宝为你解答。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目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可作为当年及以后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在外省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语文、数学和英语等3科目考试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但只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相应科目成绩,不能作为当年及以后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依据。考试是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考试部门或中学组织的,其各科目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5〕14号)规定的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本次学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学考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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