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越秀区幼升小招生政策一览

导语 2016年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公布,那么2016年广州越秀区小学招生条件有哪些?

  6.集体户: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7.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户籍与在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先到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办理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地段生。

  8.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可到我区特殊学校申请入学。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校、广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具有学习能力但无法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学校提供送教上门。

  9.经审核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见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的适龄儿童暂不招收。适龄儿童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家长擅自推迟适龄儿童入学的,入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民办小学招生。按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越秀区辖内的民办小学于当年4月15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招生计划、招生简章。

  (五)招生信息发布。各小学于当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六)班额。各小学要认真完成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提供学位。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小学阶段班额不得超过45人”。我区一年级招生班额一般不超过42人,学校不得随意增、减班数和突破限定班额。

  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且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可采取提前类招生和电脑派位两种办法入学。

  2.提前招生类别:三侨生、残疾生、外语特色学校、体育、艺术、科技特色项目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非选拔性直升、集团办学学校非选拔性直升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前招生。

  3.符合我区规定的的返区生(包括本市返区生和外地返区生两类学生,统称为“返区生”)可参加体育、艺术类提前招生和电脑派位。

  4.非越秀户籍的我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回其户籍所在地升学。

  5.经我区公办小学审批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享有与本区户籍生同等的升学待遇。(见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二)操作办法

  1.提前类招生:

  ①经广州市教育局和越秀区教育局审定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含科技)、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部分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

  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一经审批录取,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若招生学校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未完成,其剩余计划用于招收该校的电脑派位生。

  ②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广州市八一实验学校和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可双向选择招收本校部分对口直升生。广州市铁一中学面向越秀区铁一小学、广州市育才中学面向越秀区育才学校、广州市培正中学面向越秀区东山培正小学的应届毕业生招收部分对口直升生。

  ③外语特色学校华侨外国语学校和越秀外国语学校可面向具有我区正式学籍且有广州市户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含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收部分外语特色学生。外语特色生一经区教育局审批录取,该生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④三侨生、残疾生

  三侨生是指户籍在我区的归国华侨学生、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可在5月5日至23日申请报读广东华侨中学。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残疾生,应在报名时由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向在读学校和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

  2.电脑派位: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学生和符合我区规定的“返区生”在提前类招生后剩余的学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入学。

  四、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积极稳妥地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和《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可下载):Fj. doc

  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 2016年越秀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进度安排表

  3. 《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

  4. 《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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