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婚证明用途

导语 广州民政局已经停办未婚证明!除对涉台和部分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未婚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关于未婚证明:

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当事人办理的证件证明为: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其中(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对台和涉及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宜出具证明外,不在向任何个人或单位出具。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出具所谓“未婚证明”的职能和依据。

填写内容

1、办理人姓名

2、办理人性别

3、办理人出生年月日

4、办理入地址

5、发证单位(需盖章)

6、发证日期

证明用途

广州未婚证明用途:

1、涉台业务办理可能要用到未婚证明;

2、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

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注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广州市民政部门正式实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经过多部门协调,婚姻信息将实现部门间直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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