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那么2016年最新版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助、减免医疗费用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全市统筹,分类救助;

  (三)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订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对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资助参保 )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负责市医疗救助金( 以下简称救助金 )的审核、结算和拨付,资助参保对象数据的采集,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医疗救助政策咨询、宣传、评估、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资助参保对象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社会医疗保险咨询,资助参保对象的就医管理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办理资助对象参保,提供医疗救助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和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工作;协助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市、区残联及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残联人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残疾人(不同时具有其他救济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协助开展资助参保、医疗救助的零星报销等工作。

  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本市大中专院校为符合条件的在本市大就读的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参保相关工作。

  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和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民政、残联人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机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落实医疗救助工作力量,会同本级财政( 财务 )部门将医疗救助调研、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年度起止时间一致。

>>>解读:2016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解读 救助对象及待遇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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