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导语 《广东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公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规范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四)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五)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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