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布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文内容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0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利用和涉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科学繁育、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关爱野生动物、共同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意识。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金、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培养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倡导关爱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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