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2016年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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