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全文

导语 2014年11月24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cskzxy@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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