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一、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四)取得《消防许可证》;(五)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六)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七)年度检查合格;(八)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九)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十一)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二、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上述第(一)至(六)项规定;(二)年度检查合格(新建福利机构除外);(三)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四)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五)全日制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机构10张床位以上;(六)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七)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所需材料

1 .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运营资助的材料)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2 .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九、十款需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申请运营资助的材料)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3 . 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申请运营资助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4 .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材料)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5 .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到第三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6 .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一式三份(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材料)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7 .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一式三份(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材料)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8 . 提交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及新建、改扩建立项、验收等证明文件(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向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资助申请;
2
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及现场审查;
3
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4
市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级市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一、申请运营资助,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并由区(县级市)财政局分别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福利机构。

二、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

承诺期限

一、申请运营资助,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并由区(县级市)财政局分别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福利机构。

二、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

办理窗口

民政局福利救济科

详细办理地点一览:/life/173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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