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公布,《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文件

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2014年7月31日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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