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导语 广州本地宝为大家带来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包括出生证签发,补发和换发等内容。供大家参考。

  补发与换发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三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由分娩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负责。具体办理程序:

  (一)婴儿父母(监护人)签名的遗失声明书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

  (二)填妥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三)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印影件)。

  (四)父母双方户口簿和新生儿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核实申请者的提交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情况属实者,以原始《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为依据予以补发,不得更改内容,在签证机构和接生单位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婴儿父母提供假信息等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等,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参照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由出生地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补发。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请:婴儿父母对提供假信息等有关情况的双方签字的声明书,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申请者到出生所在地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二)交验证明材料: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出具卫生部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血亲关系旁证材料: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有关该婴儿与父母情况的证明,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婴儿出生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情况的证明。

  (三)发证: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 1996 年1 月1 日前出生因故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一律不得补发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止使用的旧版出生证。

  需补发出生证明的,可由有关单位出具广州市统一格式的出生证明书。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⒈有出生资料可查的,申请者到原助产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提交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助产单位医务部门查核申请者的原始病案资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后,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出生证明书”。

  ⒉无出生资料可查的,如已办理户籍登记的,由户籍登记管理部门提供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由街(镇)和居(村)委提供有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妇幼保健院出具“出生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因签发单位责任或因有效身份证件签发机构责任或因破损、玷污等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原签发单位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书”,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因有效身份证件签发机构责任导致需换发的,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份签发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打印:签发单位核实加具意见后由其医务部门办理换发,除当事人责任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内容不予更改外,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根据证明材料提供的真实情况打印。

  原《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单位收回按“废证”处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登记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废证包括运输、发放、存储过程中被盗、毁损、遗失的或因填写、打印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登记证件编号和作废原因,对被盗或遗失的证件应立即报告市市卫生局,必要时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并登报声明;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由辖区卫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集中销毁。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设本登记废证的编号,每年12月底前将销毁证明编号及其数量上报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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