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导语 广州本地宝为大家带来《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包括广东低保保障对象,广东低保保障标准等内容,供广大市民参考。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四)提供咨询服务;

  (五)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二)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的时间,及申请者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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