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全文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有哪些内容?《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

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2014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广州市公园条例》被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交八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负责。为做好该条例的初审工作,现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对《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976

  电子邮箱:gzrdcjhz@rd.gz.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

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娱健身、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本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文物、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证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以及商业服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和服务质量、诚信等情况,纳入企业守法档案,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行业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 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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