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2014年全文

导语 2014年6月3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6月20日前寄至广东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nwb@gdrd.cn,传真:020-37866836。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冷、大风、龙卷风、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为增强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必需的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等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接收、防雷减灾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服务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对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志愿者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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