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广东高速公路拖车费标准出台 3月1日起试行

导语 广东省物价局出台了新规,规范了高速公路救援拖车收费等标准。2014年3月1日起,广东将试行广东高速公路拖车费新标准。

广东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出台

  广东规定高速拖小车10公里以内最高收360元

  天价拖车收费时有曝光,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出台了新规,规范了高速公路救援拖车收费等标准。从下月起,高速公路救援中一到五类车10公里内拖车收费基价分别为360元、450元、540元、630元、720元(35吨以上为810元)。

  广东省物价局昨天发布了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通知自3月1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当事故车辆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吊车的则收取总费用,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按照通知,吊车一到五类车的收费分别是900元、1400元、1800元、2500元、3000元(35吨以上货车4000元)。

  通知还规定,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4号 2014年1月24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救援服务实际,现就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高速公路外其它停放地点。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35公里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不再计费,拖车总收费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上限价;如当事人选择拖移至其它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乘客转运、装卸、车辆抢修服务、路面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292号)要求完成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服务区、救援服务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五、委托人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如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七、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于2014年8月31日前在省定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凡涉及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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