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办理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操作规范

导语 2013年11月7日《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规范我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以下简称“生育登记”)流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服务证》的发放和生育登记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街(镇)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服务证》的发放和办理生育登记。

  发证机构可以委托街(镇)社区服务中心、居(村)委会等受理《服务证》和生育登记的申请。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在同级婚姻登记机构设立服务窗口,办理户籍在本区(县级市)育龄夫妻《服务证》的申领和生育登记。

  第四条 户籍在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者、丧偶者、未婚收养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服务证》。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且随夫在本市居住生活的育龄夫妻,申请人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服务证》。

  申请人为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发证机构申领《服务证》。

  第五条 申领人申领《服务证》应当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 申请人免冠1寸证件照2张。

  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军(警)官证/士官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请人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属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有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

  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由发证机构核对复印件无误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发证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检索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已有申请人夫妻婚育信息的,确认信息完整且无误后打印育龄信息卡,由申请人签名,即时发证。

  第七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全员人口信息的,发证机构收到领取《服务证》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暂缓受理告知书告知暂缓受理原因,并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本省户籍的,通过系统向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送业务通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或者夫妻育龄信息的,发证机构收到建档信息后为申请人办理《服务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通过系统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的,发证机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反馈查无此人以及超过10个工作日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的,发证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二)申请人户籍不在本省的,由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发证机构签署《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发证机构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发计生部门发送业务通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反馈信息和《登记表》申报的情况一致的,发证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服务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称由于申请人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核实婚育状况或者信息核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发证机构依夫妻双方签名的《登记表》办理《服务证》;户籍地反馈信息与申请人《登记表》信息不符的,发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八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在怀孕后至分娩前,凭《服务证》、医疗保健机构的怀孕诊断报告到发证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第一胎子女出生后补办生育登记的,凭《服务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发证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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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3年《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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