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广州实施计划生育新政
导语 2013年广州外来超生儿童能不能入户广州?2013年8月1日广州将实施计划生育新政,新政增加了境外怀孕生子女、外地户口超生、双胞胎(多胞胎)生育第二胎等条例。
广州8月1日实施计生新政 外来超生儿童不予入户
广州市发布政府令,8月1日实施计生新政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并首次通过政府规章来明确: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超生子女不能获得广州户口。
记者留意到,与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2008年版《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比,新政增加了境外怀孕生子女、外地户口超生、双胞胎(多胞胎)生育第二胎等条例。
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新增,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也可再生育一胎。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新增,在境外怀孕生育第一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其中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里,记者发现对外来超生人员监管的新表述:“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广州市计生局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解释,外来人口是通过积分入户的方式申报广州户口,一直以来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外来人员及其子女,都是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不予批准入户广州,而8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管理办法,是把该做法明确到政府规章中去。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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