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方法(全解)

  食品小作坊登记条件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依法需要预先核准的食品小作坊名称;

  (三)食品小作坊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拟生产经营食品的原料和来源,以及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五)主要生产工艺;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销售区域。

  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受理单位及其要求

  开办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符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登记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生产者申请办理登记证,不得收取费用。(免费办理)

  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及相关信息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与注销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生产经营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前五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注销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登记证后,应当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经营食品。

  禁止小作坊生产的食物目录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本地区的食品小作坊目录及具体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食品小作坊目录:

  (一)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盒饭等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本文内容摘自: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截止到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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