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指南

导语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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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2008〕184号)。

  二、提供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一式两份)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一式两份)。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

  (三)《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一式二份)(船舶运输公司适用)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申报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四)申报表用中文填写。

  (五)核定申报表表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

  1.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应税项目: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时,凡同一项目项下,发生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情况的应税劳务的,均应按照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分别填报。在“应税劳务名称”下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合同号及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如:“承包某工程建设+合同号+境内工程设计”或“承包某工程建设+合同号+境内工程施工”。

  7.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

  8.“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9.“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换算的收入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0.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1.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12.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六)据实申报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据实申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2.营业收入:填写企业在所属期间所取得的收入。

  3.营业成本:填写企业在所属期间所支出的成本。

  4.本季度利润(亏损)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5.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6.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7.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8.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四、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录入、征收

  五、办理时限:即时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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