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全文)

  第四章 管道燃气价格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计量标准】管道燃气按计量装置的读数计量和计价。管道燃气企业应实行分户装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配套监管措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燃气价格监测系统,通过对燃气价格、市场供求、主要经营指标及企业经营成本等状况的监测和分析,计算平均采购成本及其变化幅度,作为燃气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出具相关账簿、文件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管道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管道燃气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强制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并收费;

  (三)在管道燃气价格外擅自加收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广东大鹏进口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门站销售价格及代输价格的制定,仍执行《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代输模式下没有纳入国家定价管理的海上天然气等燃气的终端工商业用气价格不适用本办法。管网企业直接代输的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独立燃气接收站的气化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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