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免费停车不免除赔偿责任
广州停车免费不免除赔偿责任
《意见》规定,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同时认为,物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要结合物业的过错大小和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来综合认定。
以小区因停车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例,《意见》明确规定,物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收取费用,或对专用停车位收取物业费或管理费的,若发生车辆损害或丢失,按照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一般过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物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但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的,或应当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的封闭式小区而未采取管理措施的,都视为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或者车辆内的财产损害、丢失的,按照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才需赔偿。
对此规定,与会者展开了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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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只管秩序不管安全
广东粤华物业有限公司温必潜说,物业管理并不负有对专有物业范围内财务保管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服务内容为“车场设施设备以及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因此收了停车费,也不构成对车辆有偿保管关系。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昂鹏说,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室内停车场收费限价400元,根本体现不出是有偿保管。如果是保管合同,就应该责任义务对等。“比如你停了一辆宝马,一个小时收你500元,到时候出问题了,我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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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小车
构成特别服务应赔
“如果收费了还不赔,这叫什么合同?”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说,他说,不是每一个业主都拥有车辆,物业公司对车辆的保管,构成特别服务的约定。
省人大代表谭燕红指出,赔偿范围要根据收费的不同来确定,要综合考虑车险等其他赔偿后,再由物业从中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