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挺交规重罚 力戒选择性执法

  辩证地看“重罚”,如果是以前罚“轻”了,现在就不存在“重”;中国地区差异悬殊,对其他地区而言,罚得“较重”的,在深圳未必就“重”。国内好些被视为交通违章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放到香港或一些国家,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我们支持恰当的执罚———这里的执罚对象,不仅包括交通违规者,也包括执法违法者。对执法者的管理越到位,监督越有效,执罚的可接受程度也会随之越高。反之亦然。

  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被不少网民贴上了“深圳史上最猛交规”的标签。但在“深圳市有关部门”看来,“条例”却是“在特区立法权限内大胆创新的一部法规”。

  “条例”实施一周后,深圳市交警局公布了一组数据,显示常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周来,全市共计查获各种机动车违法行为33688起,同比下降38%,环比下降45%。

  据报道,“条例”实施后开出的9张5万元罚单,截止到上周尚未有人缴纳。一些舆论担心“条例”的执行力。从时间上看,这些罚单开出还不到一月,要做断言为时尚早。从执罚内容上看,这9张罚单中,至少有三名司机是因使用贴纸变造号牌,而各被罚款5万元,记12分,拘留15天。比罚款更重的“记12分”和“拘留”显然并不存在执行难。这些被处罚人从拘留所里走出后,如不能缴纳5万元的罚款,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人是趋利避害的理性动物,只要“条例”能够得到切实施行,执法力度不因时间流逝而逐渐减弱,“重罚”还会持续产生威慑力。

  所谓的“最猛交规”、“天价罚单”,都是经由本地的纵向比较,和境内的横向比较而来。辩证地看“重罚”,如果是以前罚“轻”了,现在就不存在“重”;中国地区差异悬殊,对其他地区而言,罚得“较重”的,在深圳未必就“重”。国内好些被视为交通违章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放到香港或一些国家,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执罚是“轻了”,还是“重了”,必须依据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状况来综合分析。对深圳这一“最猛交规”,在设置处罚额度上是否适当,还可以在实践中继续调研,并适时调整。轻言“重”了,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制发展的规律。“最猛交规”在若干年后,也必将被另一项“最猛交规”所替代。我们可以大胆地预言,今后将“没有最猛”,只有“更猛”。

  一些网络民意调查也应辩证看待。如深圳新闻网的民调显示,七成网民认为新交规“非常严格”,两成二的网民认为新交规“比较严格”,两者合计高达92%。认为“严格”并非就意味着“反对”或“否定”。一项法规总会涉及到不同的利益阶层,也总会有不同的声音。对于一项“交规”而言,行人、司机、有车一族、无车一族、交管部门、当地政府等等,共同构成了一种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对同样一条罚则,司机认为罚得重了,行人可能认为罚得还不够,而交管部门则可能认为刚刚好。这些意见都应得到尊重,但绝不应只迁就一方。立法就是一种平衡的艺术。立法要适度,只能是就整个利益博弈群体而言达成最后的妥协。

  对城市交通管理,执罚是必要的,同时又必须警惕和遏制“执罚经济”。对于管理部门而言,“罚款指标”、“财政返还”等等,是现实存在的潜规则。执罚额度的提高,则意味着执法部门责任的加重。要限制执法部门不致滑向“执罚经济”,就得让执法者“带着镣铐跳舞”。严格罚则的适用,为被处罚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开放外部监督,为公民提供便捷的监督渠道;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为市民提供安全、通畅、有序的交通服务。这些都应成为城市交管的应有内容。

  有媒体注意到,与雷厉风行的罚款相比,同样为“条例”所强调的“首违免罚”、“社会服务抵暂扣驾驶证”、“征信制度”等措施,目前还未正式启动。有“利”可图的,就严格执行;有“利”于民的,就放置一旁。这样的“选择性执法”难免让人联想“执罚经济”。我们支持恰当的执罚———这里的执罚对象,不仅包括交通违规者,也包括执法违法者。对执法者的管理越到位,监督越有效,执罚的可接受程度也会随之越高。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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