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申请的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2)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申请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除上述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1、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等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
2、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
3、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应为黄色。
4、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标志灯应为蓝色。上述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110-120分贝。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14])。
(四)《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申请表》(救护车还需提交《广州市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核表》)。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查验车辆统一到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号。
四、咨询(投诉)电话
市局:110;交警支队:37203613;车管所:87220001。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