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2010年 第四期)

  一、以下号牌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三、请以下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补办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各金属回收公司地址、电话可在广州金盾网查询,网址:www.gzjd.gov.cn。

  四、每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将张贴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教考场内)的公告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前往查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8722000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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