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上路或将罚款200元
导语 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条例》),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以下是送审修改稿内容:
禁止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
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二)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四)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加装或者改装行为。
处罚标准:
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有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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