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草拟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8月6日至8月15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下面小编为大家转来改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的,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车辆维修照片、检验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业户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供车主选择,并如实告知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令)、《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2009年第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