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2014年8月30日,广东将试行新拖车费标准,下面是《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征求《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公众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反映。提交意见的途径有: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05室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
二、传真:020-83228810。
三、电子邮箱:gzwjjtzh@126.com
公众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救援服务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就近停放地点,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高速公路外其它停放地点。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35公里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拖移至就近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不再计费,拖车总收费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上限价;如当事人选择拖移至其它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乘客转运、装卸、车辆抢修服务、路面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
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