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车辆管理及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允许指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区域号牌办理车辆登记,并执行相应通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按规定调整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已在本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1次车辆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 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者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出示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或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采取区域错峰出行交通管理措施,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

  (三)单位是指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四)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四个税种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六)专用客车、专用校车分别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专用校车”的中小客车;

  (七)出租、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旅游客运车分别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公交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旅游客运”的中小客车;

  (八)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九)车辆排量以升为单位计至小数点后一位。已注册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排量值按照进一位法计算;未注册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上载明的排量值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

  (十)本办法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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