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保标志发放新规全文(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市于2007年启动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先后发布实施了《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开展了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工作,为我市近年来顺利实施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落实国家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规定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穗环〔2007〕183号”通告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该通告需修订后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对汽车核发环保标志工作实际,在对“穗环〔2007〕183号”通告修订过程中,对该通告及《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和《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起草了《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对该通告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工作,从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在“广州环境保护”网以下网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与。
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网址:
对《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问卷调查
附件: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穗环〔2012〕 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及使用新能源,且持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简称环保标志,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其中绿色环保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黄色环保标志适用于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
三、环保标志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