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量指标竞价管理

2018年前使用正式限牌令规定:广州限牌令细则全文(2013年颁布 2018年前有效)

以下内容就2012年旧规定

第四章 增量指标竞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竞价。

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竞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每月各组织1次。具体竞价时间、地点及内容,竞价机构应当在竞价日7个自然日前通过竞价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领取相关竞价资料,并缴付竞价保证金2000元。

第二十七条竞价设保留价,不设最高限价。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相同的,按照出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出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公布买受人名单和有效编码,并按相关规定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手续。结清竞价相关款项后,买受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结清竞价相关款项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其有效编码作废,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竞价未能成交和买受人放弃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纳入下一次竞价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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