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使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由广州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应当就所购住房以抵押登记方式向担保中心作反担保,并承担担保费用。

  第十五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就已抵押的房产再次转让、变卖、赠予等。

  (二)能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三)购买包括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在内的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六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由借款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需的费用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既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时,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及争端解决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受托银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中心、受托银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铁路系统职工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定,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专题推荐:广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专题


  修订通知全文:

关于对《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我中心起草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2年6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我中心邮箱:gzgjj@gz.gov.cn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