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2011)

  申领手续

  一、用人单位:

  1、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4)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5)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6)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对于正在参保的人员,请用人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2、单位发放相关材料给失业人员

  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如选择在户口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小宝有话:如果是外地户籍失业人员,以后打算继续在广州生活的,就直接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打算回户口所在地的,也可以选择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到户口所在地哦!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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