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医保通知(2010)

  关于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

  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132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在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准入标准见附件1) 》》广州市医保定点医院等级名目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进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范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2、3)。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包括一次性医用材料),参保人员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进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规定执行。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5,00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四、参保病人门诊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五、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准入标准

  2.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范围

  3.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范围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