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申领条件

•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一)用人单位

  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4)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工

  1.农民合同制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申领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代办人身份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相关链接:广州各区社保局地址和电话
广州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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