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导语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政府补贴;缴费至65周岁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等。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相关待遇,但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同类型待遇的除外: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政府补贴;缴费至65周岁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广州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也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代缴个人缴费费用和政府补贴。

  (三)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2012年8月广州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60周岁,申领待遇前没有缴费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按月发放;有缴费的,可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按月发放。

  (五)2012年8月时已年满45周岁,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逐年缴费的,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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