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申请广州定点药店资格应该提供哪些资料?广州市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是什么?广州市定点药店应该符合哪些资格条件?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购药需求的动态变化,确定新增定点药店申报受理时间。

  核准及确认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开展新增定点药店资格申报及条件核准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登记: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予以更正或提供补充材料。

  (三)资料受理及审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受理申报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窗口向申报零售药店集中发放书面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四)现场核查:在资料受理及审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五)集体核准: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核准。

  集体核准不合格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零售药店。

  (六)核准名单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集体核准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七天。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核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处理。

  (七)确认资格: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歧义的零售药店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印发确定新增定点药店资格名单的通知。

  (八)培训及考试: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发的确定新增定点药店资格名单的通知后,开展对定点药店相关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

  (九)签订服务协议:零售药店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确认资格通知后,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因零售药店方问题,60日内不能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安装的,即予取消本批次定点药店资格。

  第九条 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定点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查验参保人所持的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配药时要有定点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收费帐目清单。

  (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安装、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日常巡检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二)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三)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占总分值35%;

  (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5%。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一)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有关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

  (二)组织自评:定点零售药店对照年度综合考核通知进行自评。

  (三)现场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核。

  (四)综合评审: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五)结果反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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